在公司当钳工的武强,最近被解除了劳动合同。得知消息后,武强找到公司人事部门询问究竟。该公司人事部门经理称,因他违反了《员工处罚条例》。武强不服,来到房山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称自己并不知道该规定,企业也没有公示过该文件,如今,却依此为据将其解雇,做法不合理。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公司有《员工处罚条例》,但是却未及时告知职工。因此,其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程序违法,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予撤销。武强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应依法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